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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

2021-03-27 09:14:32

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(shui)法(fa)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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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〉等四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

 

目  錄


  第一(yi)章 總  則

  第二章(zhang) 應納稅(shui)所得額

  第三章(zhang) 應(ying)納稅額

  第四章 稅收優惠

  第五章 源(yuan)泉扣(kou)繳

  第六章(zhang) 特別納稅調整

  第七章 征收管(guan)理

  第八(ba)章 附  則


第(di)一章 總  則(ze)


  第一條 在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境內(nei),企(qi)(qi)業(ye)(ye)和(he)其他取得(de)收入的組織(以下(xia)統(tong)稱企(qi)(qi)業(ye)(ye))為企(qi)(qi)業(ye)(ye)所(suo)得(de)稅(shui)的納稅(shui)人(ren),依照(zhao)本(ben)法的規(gui)定繳納企(qi)(qi)業(ye)(ye)所(suo)得(de)稅(shui)。

  個人獨資企(qi)業、合伙企(qi)業不適(shi)用(yong)本法。

 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(min)企業和非居民(min)企業。

  本法(fa)所(suo)稱居民(min)企業,是指依(yi)法(fa)在(zai)中國(guo)(guo)境(jing)內(nei)成立,或者依(yi)照外國(guo)(guo)(地區)法(fa)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(gou)在(zai)中國(guo)(guo)境(jing)內(nei)的企業。

  本法所(suo)稱(cheng)非(fei)居民企業,是(shi)指依照外國(地區)法律成立(li)(li)且(qie)實際管理(li)機構(gou)不在中國境(jing)內,但(dan)在中國境(jing)內設立(li)(li)機構(gou)、場(chang)所(suo)的,或者在中國境(jing)內未設立(li)(li)機構(gou)、場(chang)所(suo),但(dan)有來源于中國境(jing)內所(suo)得的企業。

  第三(san)條 居民企業(ye)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、境外的(de)所得繳(jiao)納企業(ye)所得稅。

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(jing)(jing)內設(she)立機(ji)構、場(chang)所的(de),應當就(jiu)其(qi)所設(she)機(ji)構、場(chang)所取(qu)得(de)的(de)來源于中國境(jing)(jing)內的(de)所得(de),以及發生在中國境(jing)(jing)外(wai)但與其(qi)所設(she)機(ji)構、場(chang)所有實(shi)際聯系(xi)的(de)所得(de),繳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

  非居(ju)民企業在(zai)中國境內未設(she)立機(ji)構、場所的(de)(de),或者雖設(she)立機(ji)構、場所但取得(de)的(de)(de)所得(de)與其所設(she)機(ji)構、場所沒(mei)有(you)實際聯(lian)系的(de)(de),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(de)(de)所得(de)繳納(na)企業所得(de)稅。

 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%。

  非(fei)居民(min)企業(ye)取得(de)本法(fa)第三條第三款規(gui)定(ding)的所(suo)得(de),適(shi)用稅率(lv)為20%。


第二章 應納稅(shui)所得額

 

 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(shui)年度(du)的收入總(zong)額(e),減除不征(zheng)稅(shui)收入、免稅(shui)收入、各項扣除以(yi)(yi)及允許彌補的以(yi)(yi)前(qian)年度(du)虧損后的余額(e),為應納稅(shui)所得額(e)。

  第六條 企業以貨(huo)幣形式(shi)和非貨(huo)幣形式(shi)從(cong)各(ge)種來源取得的(de)收入(ru),為(wei)收入(ru)總額。包括(kuo):

  (一)銷售貨物收(shou)入;

  (二)提供勞務收入;

  (三)轉(zhuan)讓財產收入;

  (四)股息、紅(hong)利等(deng)權益(yi)性(xing)投(tou)資(zi)收益(yi);

  (五)利息收入;

  (六(liu))租(zu)金收(shou)入(ru);

  (七)特許權(quan)使用費收(shou)入;

  (八)接受捐贈收入;

  (九)其(qi)他收(shou)入。

  第七條 收(shou)入(ru)總額中的(de)下列收(shou)入(ru)為(wei)不征稅(shui)收(shou)入(ru):

  (一)財(cai)政撥(bo)款;

  (二)依法收(shou)取(qu)并納(na)入財(cai)政(zheng)管理的行政(zheng)事業性收(shou)費、政(zheng)府性基(ji)金(jin);

  (三)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。

  第(di)八條 企業實際(ji)發生的與取得(de)收入有關的、合理的支(zhi)(zhi)出,包括成(cheng)本(ben)、費用、稅金、損失和其他支(zhi)(zhi)出,準予在計(ji)算應(ying)納稅所得(de)額時扣除。

  第九條 企(qi)業發生的公益性(xing)捐(juan)贈支出,在年度(du)利(li)潤總額12%以內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;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%的部分,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
  第十(shi)條 在計算應(ying)納(na)稅(shui)所得額時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

  (一(yi))向投資(zi)者支付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(zi)收(shou)益款項(xiang);

  (二)企業所得稅(shui)稅(shui)款;

  (三)稅收(shou)滯納金(jin);

  (四)罰(fa)金、罰(fa)款和被沒(mei)收財物的(de)損失(shi);

  (五)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(juan)贈支出;

  (六)贊(zan)助支出(chu);

  (七)未(wei)經核定的準(zhun)備(bei)金支出;

  (八(ba))與取得收入無(wu)關的其他(ta)支出(chu)。

 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(shui)所得額時,企(qi)業按照規(gui)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,準予(yu)扣除。

  下列固定資產不(bu)得計算折舊扣除(chu):

  (一)房屋、建筑物以(yi)外(wai)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(zi)產;

  (二)以(yi)經營租(zu)(zu)賃(lin)方式(shi)租(zu)(zu)入的固定(ding)資產;

  (三)以融(rong)資(zi)租賃(lin)方式(shi)租出的固定(ding)資(zi)產;

  (四)已(yi)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(xu)使用的(de)固(gu)定資產;

  (五)與經(jing)營活動無關的固(gu)定資產(chan);

  (六(liu))單獨估(gu)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;

  (七)其他不(bu)得(de)計算(suan)折舊(jiu)扣除(chu)的固定(ding)資產。

 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(suo)得額時(shi),企業(ye)按照(zhao)規(gui)定計算的無形資(zi)產攤銷費用,準(zhun)予扣除(chu)。

  下列(lie)無(wu)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:

  (一)自(zi)行開發的支出(chu)已在計(ji)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(chu)的無形資(zi)產;

  (二(er))自創商譽(yu);

  (三)與經營活動無關(guan)的無形資(zi)產;

  (四)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(kou)除的無形資產。

  第(di)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(suo)得額時,企業發生的下列(lie)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(fei)用,按照規定(ding)攤銷的,準(zhun)予扣除:

  (一)已足額提取折舊(jiu)的固(gu)定資產的改建支出(chu);

  (二(er))租(zu)入固定資(zi)產(chan)的改建支出;

  (三)固定資產(chan)的(de)大修理支(zhi)出;

  (四)其他應當作為長期(qi)待(dai)攤費(fei)用的支出。

  第(di)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(zi)期間,投資(zi)資(zi)產的成本在計(ji)算應(ying)納稅所(suo)得額時不得扣除。

  第十五條 企(qi)業使用(yong)或者銷售存貨,按照規(gui)定計(ji)算的存貨成(cheng)本,準予在(zai)計(ji)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
  第十六(liu)條 企業(ye)轉讓資產(chan),該(gai)項資產(chan)的凈值,準予(yu)在計算(suan)應(ying)納稅所(suo)得額時(shi)扣除。

  第十(shi)七條 企業(ye)在匯總計算(suan)繳(jiao)納企業(ye)所得稅時,其境(jing)外營(ying)業(ye)機(ji)構的(de)虧損不(bu)得抵減境(jing)內(nei)營(ying)業(ye)機(ji)構的(de)盈利。

  第(di)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,準予向以(yi)后年度結轉,用(yong)以(yi)后年度的所得(de)彌補,但結轉年限最長不(bu)得(de)超過(guo)五年。

 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(de)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(de),按照(zhao)下列方(fang)法計算(suan)其應納稅所得(de)額:

  (一(yi)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(xing)投資收(shou)益和利息、租金(jin)、特(te)許權使(shi)用(yong)費所得,以收(shou)入(ru)全額為(wei)應納(na)稅所得額;

  (二)轉讓財(cai)(cai)產所得(de),以收入全額減除財(cai)(cai)產凈(jing)值(zhi)后的余(yu)額為(wei)應納(na)稅所得(de)額;

  (三(san))其他所得,參(can)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(suan)應納稅所得額。

  第二十(shi)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、扣除的具體范(fan)圍、標準和資(zi)產的稅(shui)務(wu)處理的具體辦法,由國務(wu)院財(cai)政、稅(shui)務(wu)主(zhu)管部門規定。

  第(di)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(de)額(e)時,企業財務、會(hui)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不(bu)一(yi)致(zhi)的,應當依照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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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(zhang) 應 納 稅 額


 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(shui)所得額(e)乘以適用稅(shui)率,減(jian)除依照(zhao)本法關于(yu)稅(shui)收優惠(hui)的規定減(jian)免和(he)抵免的稅(shui)額(e)后(hou)的余額(e),為應納稅(shui)額(e)。

 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(de)的(de)下列(lie)所得(de)已在(zai)境外繳(jiao)納的(de)所得(de)稅稅額(e)(e)(e)(e),可以從其當(dang)期應(ying)納稅額(e)(e)(e)(e)中(zhong)抵(di)(di)免,抵(di)(di)免限額(e)(e)(e)(e)為(wei)該項所得(de)依(yi)照本法規定計算的(de)應(ying)納稅額(e)(e)(e)(e);超過抵(di)(di)免限額(e)(e)(e)(e)的(de)部分,可以在(zai)以后五個年(nian)度(du)內,用(yong)每年(nian)度(du)抵(di)(di)免限額(e)(e)(e)(e)抵(di)(di)免當(dang)年(nian)應(ying)抵(di)(di)稅額(e)(e)(e)(e)后的(de)余額(e)(e)(e)(e)進行(xing)抵(di)(di)補:

  (一)居民企(qi)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;

  (二(er))非(fei)居(ju)民企業在(zai)中國境內設立機(ji)構、場所,取(qu)得發生在(zai)中國境外但與該機(ji)構、場所有實際聯(lian)系的應稅所得。

 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(qi)業從其直接(jie)(jie)或者間接(jie)(jie)控(kong)制的(de)(de)(de)外國企(qi)業分(fen)得(de)的(de)(de)(de)來(lai)源(yuan)于(yu)中國境(jing)外的(de)(de)(de)股息、紅(hong)利等(deng)權益性投資收益,外國企(qi)業在境(jing)外實際繳納的(de)(de)(de)所(suo)(suo)得(de)稅(shui)稅(shui)額中屬于(yu)該(gai)項所(suo)(suo)得(de)負(fu)擔的(de)(de)(de)部分(fen),可以作為該(gai)居民企(qi)業的(de)(de)(de)可抵免境(jing)外所(suo)(suo)得(de)稅(shui)稅(shui)額,在本法(fa)第二十三條規定的(de)(de)(de)抵免限額內抵免。

 

第四(si)章(zhang) 稅(shui) 收 優 惠(hui)


 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(he)鼓(gu)勵發展的產業(ye)和(he)項目,給(gei)予企業(ye)所得稅(shui)優(you)惠。

 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(shou)入為免稅收(shou)入:

  (一)國債利息收入;

  (二(er))符合條件(jian)的(de)(de)居(ju)民企業之間的(de)(de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(yi)性(xing)投資收益(yi);

  (三)在中(zhong)國境內設(she)立(li)機構、場所的非居(ju)民企業從(cong)居(ju)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、場所有實(shi)際(ji)聯(lian)系的股息、紅利等權(quan)益(yi)性(xing)投資收益(yi);

  (四)符合條(tiao)件(jian)的(de)非營利組織的(de)收入。

  第二(er)十(shi)七條 企業的下列(lie)所得(de),可以免征、減征企業所得(de)稅:

  (一)從(cong)事農、林(lin)、牧(mu)、漁業項目的所得;

  (二)從事(shi)國家重點扶持(chi)的(de)公共基礎設施項(xiang)目投資經營的(de)所得(de);

  (三)從(cong)事符(fu)合(he)條(tiao)件(jian)的(de)環境保護、節能節水項(xiang)目的(de)所(suo)得(de);

  (四)符合條件的技術轉(zhuan)讓所得;

  (五)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(gui)定的所得(de)。

  第二(er)十八條 符(fu)合條件的小型(xing)微(wei)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
  國家需要重點(dian)扶持的高新技(ji)術企業(ye),減按15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呼市稅務咨詢

 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(zhi)地(di)方的(de)(de)自治(zhi)機關對本民族自治(zhi)地(di)方的(de)(de)企業應(ying)繳納的(de)(de)企業所得稅(shui)中屬(shu)于(yu)地(di)方分(fen)享的(de)(de)部(bu)分(fen),可以決(jue)定減征(zheng)或者免征(zheng)。自治(zhi)州、自治(zhi)縣決(jue)定減征(zheng)或者免征(zheng)的(de)(de),須報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市人民政府批準(zhun)。

  第三十條 企業的(de)下列支出,可以在計(ji)算應納稅所得額(e)時加計(ji)扣除:

  (一(yi))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(pin)、新工(gong)藝發生的研(yan)究開發費用;

  (二(er))安置殘疾人(ren)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(ren)員所支付(fu)的工資。

  第三十一條 創(chuang)業(ye)投資企(qi)業(ye)從事(shi)國家需要(yao)重點扶(fu)持和鼓勵的創(chuang)業(ye)投資,可以按投資額(e)的一定(ding)比例(li)抵扣(kou)應納(na)稅所得額(e)。

  第三(san)十二條(tiao) 企業的固(gu)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,確需(xu)加速(su)折(zhe)舊(jiu)(jiu)的,可以縮短折(zhe)舊(jiu)(jiu)年限或(huo)者采取加速(su)折(zhe)舊(jiu)(jiu)的方法。

  第三十三條 企業(ye)綜合利用資源,生產符(fu)合國家產業(ye)政策規(gui)定(ding)的(de)產品所(suo)取(qu)得的(de)收(shou)入(ru),可以(yi)在(zai)計算應納稅所(suo)得額(e)時減計收(shou)入(ru)。

  第三十四條 企業(ye)購置(zhi)用于環境保(bao)護、節(jie)能(neng)節(jie)水、安(an)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,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(xing)稅額抵免(mian)。

  第三(san)十(shi)五(wu)條 本法(fa)規定的(de)稅(shui)收優惠的(de)具體辦法(fa),由國(guo)務院規定。

  第(di)三十六(liu)條 根據國民(min)(min)經(jing)濟(ji)和社會發(fa)展的(de)需(xu)要,或(huo)者由于(yu)突發(fa)事件等原因對(dui)企業經(jing)營活動(dong)產生重大影(ying)響(xiang)的(de),國務院可以制定(ding)企業所得稅專項(xiang)優惠政策(ce),報全國人民(min)(min)代表大會常務委(wei)員會備案(an)。


第五章 源(yuan) 泉(quan) 扣 繳


 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(min)企(qi)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(kuan)規定(ding)的所得應繳納(na)的所得稅,實行源泉扣繳,以支(zhi)付(fu)人(ren)(ren)為扣繳義(yi)務人(ren)(ren)。稅款(kuan)由扣繳義(yi)務人(ren)(ren)在(zai)每次支(zhi)付(fu)或者到(dao)期應支(zhi)付(fu)時,從支(zhi)付(fu)或者到(dao)期應支(zhi)付(fu)的款(kuan)項中扣繳。

  第三十(shi)八(ba)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(nei)取得工(gong)程作業和勞務(wu)所得應(ying)繳納的所得稅,稅務(wu)機關可以(yi)指定(ding)工(gong)程價款或者(zhe)勞務(wu)費的支(zhi)付人(ren)(ren)為扣繳義務(wu)人(ren)(ren)。

  第(di)三十九條 依照(zhao)本(ben)法第三(san)十七條、第三(san)十八條規(gui)定應當扣繳(jiao)(jiao)的(de)所得(de)稅(shui)(shui),扣繳(jiao)(jiao)義務人未依法扣繳(jiao)(jiao)或者無(wu)法履行扣繳(jiao)(jiao)義務的(de),由(you)納(na)稅(shui)(shui)人在所得(de)發(fa)生地繳(jiao)(jiao)納(na)。納(na)稅(shui)(shui)人未依法繳(jiao)(jiao)納(na)的(de),稅(shui)(shui)務機(ji)關可以從該(gai)(gai)納(na)稅(shui)(shui)人在中(zhong)國境內其他(ta)收入項目(mu)的(de)支付人應付的(de)款項中(zhong),追繳(jiao)(jiao)該(gai)(gai)納(na)稅(shui)(shui)人的(de)應納(na)稅(shui)(shui)款。

 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,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,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。呼市財務管理


第(di)六章(zhang) 特(te)別(bie)納稅調整


 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(yu)其(qi)關(guan)聯(lian)方(fang)之間的業務往來,不符合獨立交易(yi)原(yuan)則而減少企業或者(zhe)其(qi)關(guan)聯(lian)方(fang)應(ying)納稅收入或者(zhe)所得額的,稅務機關(guan)有權按(an)照合理方(fang)法調整。

  企(qi)業與其(qi)關聯方共同開發、受(shou)讓無形(xing)資(zi)產,或者共同提(ti)供、接受(shou)勞(lao)務發生(sheng)的(de)成本,在計(ji)算(suan)應(ying)(ying)納稅所(suo)得額時應(ying)(ying)當按照獨(du)立交易原(yuan)則進行分攤(tan)。

  第(di)四十(shi)二條 企業可以(yi)向稅務(wu)機關(guan)提(ti)出與(yu)其關(guan)聯方之(zhi)間業務(wu)往來的定價原(yuan)則(ze)和(he)計算方法,稅務(wu)機關(guan)與(yu)企業協(xie)商、確認后,達(da)成預約(yue)定價安排(pai)。

 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(xiang)稅(shui)(shui)務機關報送年度(du)企業所得稅(shui)(shui)納稅(shui)(shui)申報表時,應當就(jiu)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,附(fu)送年度(du)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。

  稅務(wu)機關(guan)(guan)(guan)在(zai)進行關(guan)(guan)(guan)聯(lian)業務(wu)調查(cha)時(shi),企業及其(qi)關(guan)(guan)(guan)聯(lian)方,以(yi)及與關(guan)(guan)(guan)聯(lian)業務(wu)調查(cha)有關(guan)(guan)(guan)的其(qi)他企業,應當按(an)照規定提供相關(guan)(guan)(guan)資料(liao)。

  第四十四條 企(qi)業不提供與其(qi)關聯方之間業務往(wang)來資料,或者提供虛(xu)假、不完整資料,未能真實反映其(qi)關聯業務往(wang)來情況的(de),稅(shui)務機關有(you)權(quan)依法核定其(qi)應納稅(shui)所得額。

  第四十(shi)五(wu)條 由居(ju)民企業(ye)(ye),或者由居(ju)民企業(ye)(ye)和中國居(ju)民控制的(de)設(she)立在實際稅(shui)負明顯低于(yu)本法第四條第一款(kuan)規定稅(shui)率水平的(de)國家(地區)的(de)企業(ye)(ye),并非由于(yu)合(he)理的(de)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(pei)或者減(jian)少分配(pei)的(de),上述(shu)利潤中應(ying)歸屬于(yu)該居(ju)民企業(ye)(ye)的(de)部(bu)分,應(ying)當計入(ru)該居(ju)民企業(ye)(ye)的(de)當期(qi)收入(ru)。

  第(di)四十六(liu)條 企業從其關(guan)聯方接受的(de)債(zhai)權(quan)性(xing)投資與權(quan)益性(xing)投資的(de)比例超過規(gui)定標準而(er)發生的(de)利息(xi)支出,不得在計(ji)算應納稅(shui)所得額時扣除(chu)。

 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(qi)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(de)的(de)安(an)排而減少其(qi)應納(na)稅(shui)收入或者所得(de)額的(de),稅(shui)務(wu)機(ji)關(guan)有權按照合理方(fang)法調整。

  第(di)四十八條 稅(shui)務(wu)機關依(yi)照本(ben)章規定作出納(na)稅(shui)調整,需要補(bu)征稅(shui)款的,應當補(bu)征稅(shui)款,并按(an)照國(guo)務(wu)院規定加收利息。


第七章 征(zheng) 收(shou) 管 理(li)


  第四十九條 企(qi)業所得稅的征(zheng)收(shou)管(guan)理除本法規定外(wai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稅收(shou)征(zheng)收(shou)管(guan)理法》的規定執(zhi)行。

  第五十(shi)條 除稅(shui)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外,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(ji)注(zhu)冊地為納稅(shui)地點;但登記(ji)注(zhu)冊地在境外的,以實際管理機(ji)構所在地為納稅(shui)地點。

 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(ju)有法(fa)人資格的營(ying)業機構的,應當(dang)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  第五十一條 非(fei)居(ju)民企業(ye)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(kuan)規定的所得,以(yi)機構(gou)、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。非(fei)居(ju)民企業(ye)在中國境內(nei)設(she)立(li)兩個或者兩個以(yi)上機構(gou)、場所,符合(he)國務院稅務主管(guan)部門(men)規定條件的,可以(yi)選擇由其(qi)主要機構(gou)、場所匯(hui)總繳納企業(ye)所得稅。

 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,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。呼市財務費用

 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(gui)定(ding)外,企業之間不(bu)得(de)合(he)并(bing)繳(jiao)納企業所得(de)稅。

  第五十三(san)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(na)稅年度(du)計(ji)算。納(na)稅年度(du)自(zi)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
  企業(ye)(ye)在一(yi)個納(na)稅(shui)年度中間開業(ye)(ye),或者終止經營活動,使該納(na)稅(shui)年度的(de)實際(ji)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(de),應當(dang)以其實際(ji)經營期為(wei)一(yi)個納(na)稅(shui)年度。

  企業依(yi)法清(qing)算時(shi),應當以清(qing)算期(qi)間(jian)作為一個(ge)納稅年度(du)。

  第五十四(si)條(tiao) 企(qi)業所得(de)稅(shui)分(fen)月或者分(fen)季預繳(jiao)。

  企(qi)業應當自月(yue)份或者(zhe)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(xiang)稅務機(ji)關(guan)報(bao)送預繳企(qi)業所得(de)稅納稅申報(bao)表,預繳稅款。

  企業(ye)(ye)應當自年度(du)終(zhong)了之(zhi)日起五個(ge)月內,向稅務機關(guan)報送(song)年度(du)企業(ye)(ye)所得稅納稅申報表,并匯算清繳(jiao),結清應繳(jiao)應退(tui)稅款。

 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,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。

  第(di)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(ying)活動的(de),應當自實際經營(ying)終止之日(ri)起六十日(ri)內,向稅(shui)(shui)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(shui)(shui)匯算清繳。

  企業(ye)應當在辦理注銷(xiao)登記(ji)前,就其(qi)清算(suan)所(suo)得向稅(shui)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(ye)所(suo)得稅(shui)。

  第五十(shi)六條 依照(zhao)本法繳(jiao)納(na)的(de)(de)企(qi)業所得稅,以人(ren)(ren)民幣(bi)計算。所得以人(ren)(ren)民幣(bi)以外的(de)(de)貨幣(bi)計算的(de)(de),應當(dang)折(zhe)合成人(ren)(ren)民幣(bi)計算并(bing)繳(jiao)納(na)稅款。


第八章 附(fu)  則


  第五十七條 本法(fa)(fa)(fa)公布(bu)前已經批準設(she)立的(de)企業,依照(zhao)(zhao)當時的(de)稅(shui)收法(fa)(fa)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(fa)(fa)規(gui)規(gui)定,享(xiang)(xiang)受低稅(shui)率(lv)優(you)(you)惠(hui)(hui)的(de),按照(zhao)(zhao)國務院(yuan)規(gui)定,可以(yi)在本法(fa)(fa)(fa)施行(xing)后五年內,逐(zhu)步過(guo)渡到(dao)本法(fa)(fa)(fa)規(gui)定的(de)稅(shui)率(lv);享(xiang)(xiang)受定期減(jian)免稅(shui)優(you)(you)惠(hui)(hui)的(de),按照(zhao)(zhao)國務院(yuan)規(gui)定,可以(yi)在本法(fa)(fa)(fa)施行(xing)后繼續享(xiang)(xiang)受到(dao)期滿為止,但因未獲(huo)利而(er)尚未享(xiang)(xiang)受優(you)(you)惠(hui)(hui)的(de),優(you)(you)惠(hui)(hui)期限從本法(fa)(fa)(fa)施行(xing)年度起計算。

  法(fa)律設(she)置的(de)發展對外(wai)經濟合作(zuo)和技(ji)術交(jiao)流的(de)特(te)定地區內(nei),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(te)殊政策的(de)地區內(nei)新(xin)設(she)立的(de)國家需要重點扶(fu)持的(de)高新(xin)技(ji)術企業,可以享受過渡(du)性稅收(shou)優惠,具體辦法(fa)由國務院規定。

 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(li)類(lei)企業,可以按照國務(wu)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(hui)。

  第五十八(ba)條(tiao) 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政(zheng)府(fu)同(tong)外國政(zheng)府(fu)訂立(li)的(de)有關稅(shui)收(shou)的(de)協(xie)定與本法(fa)有不同(tong)規(gui)定的(de),依照協(xie)定的(de)規(gui)定辦理。

  第五十(shi)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(zhi)定實施條例。

  第六十條 本(ben)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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